题目
2015年6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昌盛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1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大华印染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3月,昌盛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昌盛公司可以和大华印染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 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大华印染厂C. 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 刘某可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6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昌盛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1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大华印染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3月,昌盛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昌盛公司可以和大华印染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 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大华印染厂
C. 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 刘某可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解答
答案
A. 昌盛公司可以和大华印染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
步骤 1:分析昌盛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华印染厂的性质
昌盛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大华印染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这两种企业形式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步骤 2:分析张某能否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步骤 3:分析刘某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刘某不能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昌盛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大华印染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这两种企业形式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步骤 2:分析张某能否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步骤 3:分析刘某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刘某不能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