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的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B、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的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A、正确 B、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B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责任的理解。
关键知识点:
-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
-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题目中的表述未区分组织形式,笼统认为“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忽略了普通合伙形式下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因此结论错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
-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题目解析:
题目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存在以下问题:
- 未区分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不同,题目未明确组织形式,导致表述不准确。
- 逻辑矛盾:若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形式,则合伙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与题目结论直接矛盾。
因此,题目说法错误,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