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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材料一: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话深刻地表达了民法典所应当秉持的人本主义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是否充分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民法典只有充分关爱个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才是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和拥护。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保护人的个性与人格尊严,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民法典充分贯彻了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的理念,旨在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我国民法典在传统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体现了21世纪民法的特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以调整财产权为重心,普遍存在“重财轻人”的倾向,而我国民法典则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了“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有效防止人的客体化,使“大写的人”在立法中得以体现,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人的再发现”。我国民法典强化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应当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根本目的。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均体现了强化人格尊严保护的理念。我国民法典第990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一般人格权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强迫的发展,然后通过保证人和人之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相互交往中的互相尊重,从而最终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一般人格权,就是要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发展。民法典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不仅可以实现对各项人格利益的兜底保护,而且可以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保护。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但其还难以与其他人格利益进行明确区分,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也不清晰,能否上升为具体人格权也不明确,这就需要借助人格尊严对其提供保护。因此,在某种新型人格利益产生以后,其是否属于法律所应当保护的人格权益,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是否体现了人格尊严。我国民法典注重实现代际正义。罗尔斯把代际正义概括为“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在代际正义的观点看来,每一代人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代为后代人所能获得的各项权利。民法典第1009条设定了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相关科研的底线规则,该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并有助于实现代际公平。我国民法典第1009条就是在充分考虑代际正义的基础之上作出的规定,也以实现代际正义为重要目标。(摘自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有删改)材料二:当然,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在信息技术、科技革命浪潮的不断冲击下,民法典应当也必将不断与时俱进,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展示生命活力。为此,在人格权的立法实践上,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生命健康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毫无疑问的,但生命健康除了具有人格属性,是否还蕴含着其他的权利属性,或者是否可以兼具人格权和其他人权形式的双重甚至多重属性?这是值得进一步反思和深度研究的问题。其次,在具体人格权形式上,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本潜在的人格利益会被不断挖掘和显现,需要上升为人格权的独立形态,现有的人格权形态已经无法包容一切。例如对于声音,民法典将其置于肖像权之内予以保护。较之于以往对声音的立法空白,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无论是在物理特性还是精神利益属性上,声音与肖像均完全不同,两者并非种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所以,应当进一步开发声音的人格特点和人格价值。再次,关于个人信息的问题,民法典仅仅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避而不用“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因为担心对个人信息过度保护会影响信息的合理使用尤其是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当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既存在某些一致之处,又具有独特价值,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得到极大拓展,为现有的人格权所无法包容。而且,在立法形式上,既然把个人信息列入人格权编进行保护,在实质上就已经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加以对待了,在此等情形下,就无须回避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当然,在确立个人信息权时,可以合理界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边界,以免过度保护阻却合理使用。最后,从立法结构分析,既然人格权之于民事权利乃至整个人权具有基础性、始源性地位,那么,在民法典篇章布局上就应当妥善处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在法典中的顺位关系,尽可能使立法逻辑与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保持一致。学界对此已经予以关注和讨论,但是尚需深入探讨,求同存异。(摘自汪习根《论民法典的人权精神:以人格权编为重点》)【小题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民法典应秉持人本主义精神,其科学合理与否,在于其能否关爱个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B.我国民法典独立设置人格权遍和侵权责任编,避免了传统民法典普遍存在的“重财轻人”倾向。 C.新型人格利益不断出现,需要借助人格尊严对其提供保护,并将其转化为具体人格权。 D.声音与肖像在物理特性和精神利益属性上的不同,让二者构成了平行关系,而非种属关系。 【小题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 ) A.民法典如果能充分贯彻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的理念,就能够成为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 B.从代际正义的观点来看,我们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所以不能只考虑我们当代人的利益。 C.生命健康可能蕴含着除人格属性之外其他的权利属性,或者兼具人格权和其他人权形式的属性。 D.我国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列入人格权编进行确认和保护,未来还可能出现“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小题3】根据材料内容,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适用范畴的一项是( ) A.将人类胚胎基因技术用于生殖医疗 B.顾客使用移动支付时手机号码被泄露 C.某人声音音频被他人恶意剪辑并传播 D.子女就老人数字遗产的继承产生争执 【小题4】根据材料二,简要概括我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研究哪些问题。【小题5】《韩非子》有云:“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彰显时代性。请结合材料一、材料二对此简要分析。

【题文】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话深刻地表达了民法典所应当秉持的人本主义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是否充分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民法典只有充分关爱个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才是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和拥护。

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保护人的个性与人格尊严,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民法典充分贯彻了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的理念,旨在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我国民法典在传统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体现了21世纪民法的特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以调整财产权为重心,普遍存在“重财轻人”的倾向,而我国民法典则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了“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有效防止人的客体化,使“大写的人”在立法中得以体现,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人的再发现”。

我国民法典强化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应当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根本目的。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不论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均体现了强化人格尊严保护的理念。我国民法典第990条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一般人格权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强迫的发展,然后通过保证人和人之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相互交往中的互相尊重,从而最终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一般人格权,就是要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发展。民法典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不仅可以实现对各项人格利益的兜底保护,而且可以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保护。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但其还难以与其他人格利益进行明确区分,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也不清晰,能否上升为具体人格权也不明确,这就需要借助人格尊严对其提供保护。因此,在某种新型人格利益产生以后,其是否属于法律所应当保护的人格权益,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是否体现了人格尊严。

我国民法典注重实现代际正义。罗尔斯把代际正义概括为“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在代际正义的观点看来,每一代人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代为后代人所能获得的各项权利。民法典第1009条设定了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相关科研的底线规则,该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并有助于实现代际公平。我国民法典第1009条就是在充分考虑代际正义的基础之上作出的规定,也以实现代际正义为重要目标。

(摘自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有删改)

材料二:

当然,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在信息技术、科技革命浪潮的不断冲击下,民法典应当也必将不断与时俱进,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展示生命活力。为此,在人格权的立法实践上,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生命健康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毫无疑问的,但生命健康除了具有人格属性,是否还蕴含着其他的权利属性,或者是否可以兼具人格权和其他人权形式的双重甚至多重属性?这是值得进一步反思和深度研究的问题。其次,在具体人格权形式上,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本潜在的人格利益会被不断挖掘和显现,需要上升为人格权的独立形态,现有的人格权形态已经无法包容一切。例如对于声音,民法典将其置于肖像权之内予以保护。较之于以往对声音的立法空白,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无论是在物理特性还是精神利益属性上,声音与肖像均完全不同,两者并非种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所以,应当进一步开发声音的人格特点和人格价值。再次,关于个人信息的问题,民法典仅仅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避而不用“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因为担心对个人信息过度保护会影响信息的合理使用尤其是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当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既存在某些一致之处,又具有独特价值,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得到极大拓展,为现有的人格权所无法包容。而且,在立法形式上,既然把个人信息列入人格权编进行保护,在实质上就已经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加以对待了,在此等情形下,就无须回避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当然,在确立个人信息权时,可以合理界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边界,以免过度保护阻却合理使用。最后,从立法结构分析,既然人格权之于民事权利乃至整个人权具有基础性、始源性地位,那么,在民法典篇章布局上就应当妥善处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在法典中的顺位关系,尽可能使立法逻辑与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保持一致。学界对此已经予以关注和讨论,但是尚需深入探讨,求同存异。

(摘自汪习根《论民法典的人权精神:以人格权编为重点》)

【小题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民法典应秉持人本主义精神,其科学合理与否,在于其能否关爱个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B.我国民法典独立设置人格权遍和侵权责任编,避免了传统民法典普遍存在的“重财轻人”倾向。
C.新型人格利益不断出现,需要借助人格尊严对其提供保护,并将其转化为具体人格权。
D.声音与肖像在物理特性和精神利益属性上的不同,让二者构成了平行关系,而非种属关系。
【小题2】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  )
A.民法典如果能充分贯彻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的理念,就能够成为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
B.从代际正义的观点来看,我们都是受后代人委托的受托人,所以不能只考虑我们当代人的利益。
C.生命健康可能蕴含着除人格属性之外其他的权利属性,或者兼具人格权和其他人权形式的属性。
D.我国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列入人格权编进行确认和保护,未来还可能出现“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小题3】根据材料内容,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适用范畴的一项是(  )
A.将人类胚胎基因技术用于生殖医疗
B.顾客使用移动支付时手机号码被泄露
C.某人声音音频被他人恶意剪辑并传播
D.子女就老人数字遗产的继承产生争执
【小题4】根据材料二,简要概括我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研究哪些问题。
【小题5】《韩非子》有云:“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彰显时代性。请结合材料一、材料二对此简要分析。

题目解答

答案

【答案】
【小题1】B
【小题2】A
【小题3】D
【小题4】①生命健康除了具有人格属性,还具有哪些属性。②哪些具体人格权形式需要上升为人格权的独立形态。③是否应该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个人信息权”这一概念。④如何妥善处理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在法典立法结构中的顺位关系。
【小题5】①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保护人的个性与人格尊严,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民法典摆脱“重财轻人”的倾向,在传统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了21世纪民法的时代性特点。②当今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信息技术、科技革命风起云涌,出现了很多新的人权问题。民法典的研究者和制定者与时俱进,在立法实践上深入反思和探讨,针对新问题,及时完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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