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其他严重情况”,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B、拨打诈骗电话一千人次以上的C、发送诈骗信息两千条以上的;D、拨打诈骗电话两千人以上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其他严重情况”,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B、拨打诈骗电话一千人次以上的C、发送诈骗信息两千条以上的;D、拨打诈骗电话两千人以上的
题目解答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判断。关键在于掌握司法解释中对发送诈骗信息或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具体规定。需注意区分不同行为对应的数量标准,避免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
-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
-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选项分析:
- A: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符合司法解释,正确)。
- B:拨打诈骗电话一千人次以上(标准应为五百人次,错误)。
- C:发送诈骗信息两千条以上(未达五千条,错误)。
- D:拨打诈骗电话两千人以上(标准仍为五百人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