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题目解答
答案
ABD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相关规定,需结合《合伙企业法》的核心条款进行判断。解题关键在于:
- 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分配: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是否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 合伙人代表权的授予:合伙人能否通过共同决定委托他人执行事务?
- 越权行为的效力:无执行权合伙人以企业名义签约的法律后果?
- 经营管理人的资格:未被授权的合伙人能否担任经营管理人?
需特别注意表见代理制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伙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边界。
选项A
关键点:合伙协议未约定时,合伙人是否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有平等权利,若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默认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均享有对外签约权。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
关键点:合伙人能否共同决定委托他人执行事务。
根据第26条,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因此甲等四人可共同决定任命丙为签约权人。选项B正确。
选项C
关键点:无执行权合伙人以企业名义签约的合同效力。
根据第37条,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因此“一律无效”的表述错误。选项C错误。
选项D
关键点:未被授权合伙人能否担任经营管理人。
根据第27条,合伙人可共同决定委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同理允许未被授权的合伙人担任该角色(需全体同意)。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