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题目解答
答案
、[正确答案](1)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依《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解析
步骤 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张某在没有得到甲公司购买铝材的授权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甲公司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
步骤 2:催告与追认
乙公司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甲公司收到信函后,因铝材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甲公司已经追认,因此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步骤 3:合同失效与追认
乙公司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张某在没有得到甲公司购买铝材的授权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甲公司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
步骤 2:催告与追认
乙公司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甲公司收到信函后,因铝材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甲公司已经追认,因此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步骤 3:合同失效与追认
乙公司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出卖给了丙公司,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