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刘某认为《群雕》是共同创作的,叶某单独-|||-署名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题目解答
答案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及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解题核心:
- 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共同创作意图和实质性创作贡献。
- 区分创作与辅助行为:仅为他人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如组织、建议)不属于创作。
- 著作权行使规则:根据作品是否可分割使用,确定权利行使方式及收益分配。
第(1)题
关键判断:叶某与刘某是否构成合作作者关系。
- 共同创作意图:双方未明确约定共同创作,刘某参与行为系受A单位安排,缺乏与叶某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
- 实质性贡献:
- 叶某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并全程主导创作(主题设计、现场指导、采纳建议)。
- 刘某仅提出修改建议,属于辅助性帮助,未直接参与创作核心部分。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提供咨询意见或辅助活动不视为创作。
结论:刘某未满足合作作者的要件,《群雕》非合作作品。
第(2)题
核心规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需区分可分割与不可分割使用:
- 可分割使用:各作者对独立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损害整体著作权。
- 不可分割使用:
- 著作权由全体作者共同享有,需协商一致行使。
- 无法协商时,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外的权利,收益需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可分割作品规则)。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不可分割作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