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刘某认为《群雕》是共同创作的,叶某单独-|||-署名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题目解答
答案

解析
步骤 1:确定合作作品的定义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每个作者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步骤 2:分析叶某和刘某的创作过程
叶某完成了《群雕》的初稿和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刘某参与了指导木工制作放大骨架,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叶某对刘某的建议进行了采纳。
步骤 3:判断刘某是否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刘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辅助性帮助,不能被视为创作,因此刘某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
步骤 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每个作者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步骤 2:分析叶某和刘某的创作过程
叶某完成了《群雕》的初稿和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刘某参与了指导木工制作放大骨架,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叶某对刘某的建议进行了采纳。
步骤 3:判断刘某是否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刘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辅助性帮助,不能被视为创作,因此刘某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
步骤 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