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五个,一是某药厂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药品;二是某药品未标明有效期;三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经批准;四是在生物制品中擅自添加着色剂;五是生物制剂中擅自添加防腐剂。未标明药品有效期的行为应当A. 认定为假药B. 按假药论处C. 认定为劣药D. 按劣药论处E. 会出现不良反应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五个,一是某药厂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药品;二是某药品未标明有效期;三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经批准;四是在生物制品中擅自添加着色剂;五是生物制剂中擅自添加防腐剂。未标明药品有效期的行为应当
A. 认定为假药
B. 按假药论处
C. 认定为劣药
D. 按劣药论处
E. 会出现不良反应
题目解答
答案
D. 按劣药论处
解析
本题考查对药品分类标准的理解,特别是假药与劣药的区分。关键点在于明确法律对“未标明有效期”行为的定性。根据相关法规,未标明有效期属于药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需判断其属于“劣药”还是“按劣药论处”。需注意区分直接认定为劣药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旧版)第四十九条:
- 劣药包括:变质、成分不符等情形。
-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未标明有效期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根据旧版法律,此类行为按劣药论处(选项D)。现行法律(2019年修订)已将此类行为直接认定为劣药,但题目答案依据旧版法律。
选项辨析
- 选项C(认定为劣药):适用于药品本身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如成分不符)。
- 选项D(按劣药论处):适用于标签、有效期等管理性违规,法律特别规定按劣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