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 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B.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脏的事实C. 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D. 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 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脏的事实
C. 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 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题目解答
答案
AB
A. 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脏的事实
A. 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 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脏的事实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如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
- 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等);
- 程序事实(如管辖、回避等,但需存在争议时才需证明)。
关键区分点:
- 证据合法性问题(如检材是否被污染)属于证据审查范围,而非证明对象。
- 无争议的程序事实(如双方均认可的期间恢复理由)无需证明。
选项A
行贿案中,被告人是否明知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明知性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必须通过证据证明,因此属于证明对象。
选项B
盗窃案中,亲友代为退脏的事实
退脏属于量刑情节,可能影响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量刑事实需纳入证明范围,因此属于证明对象。
选项C
强奸案中,检材是否被污染
检材是否被污染涉及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对证据本身的审查判断问题,而非案件事实本身,因此不属于证明对象。
选项D
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的事实
期间恢复属于程序事实,但题目明确说明“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无争议的程序事实无需证明,因此不属于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