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所说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所说的债权是指谁的债权?()A. 全体债权人的债权B. 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C. 债务人对次D. 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但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次债务人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次债务人为被告,不能另行起诉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所说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所说的债权是指谁的债权?()
A. 全体债权人的债权
B. 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
C. 债务人对次
D. 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但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次债务人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次债务人为被告,不能另行起诉行使代位权
题目解答
答案
B. 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一规定的理解,核心在于明确“债权”的归属主体。
解题关键:
- 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行使范围应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直接相关。
- 法律条文的语境:条文中“债权人的债权”特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自身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
- 排除干扰项:需注意选项中可能混淆“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涉及多个次债务人的情形。
选项分析:
- 选项A(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错误。代位权是单个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非全体债权人共同主张,且条文未提及债权人会议等共同行为。
- 选项B(谁作为原告,就是指谁的债权):正确。代位权诉讼中,原告(债权人)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自身的债权额度,与其他债权人无关。
- 选项C(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错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行使范围仍以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为限,而非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 选项D(关于多个次债务人的限制):错误。虽然涉及多个次债务人时可能存在诉讼限制,但题目问的是“债权”的归属,而非诉讼策略或次数。
结论:条文中“债权”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对应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