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4 2002 年 2 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 2 月 20 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 2002 年 10 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 250 平米旧房于 10 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 2000 元,租期 30 年。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02 年 9 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 2 月 20 日是否生效?(3)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4) 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 2003 年 1 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答案](1)是附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在 2 月 20 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3)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 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 2002 年 10 月成就,合同于 2002 年 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5 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 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为什么?请说明原因。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 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6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 2000 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 18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 1800 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简析】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 1800 元的西服款。7【例题 2】(单选):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乙,乙在未经甲同意下,擅自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丙,乙和丙的租赁合同为()A.无效合同B.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C.因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无效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 2002 年 2 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 2 月 20 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 2002 年 10 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 250 平米旧房于 10 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 2000 元,租期 30 年。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02 年 9 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 2 月 20 日是否生效?(3)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4) 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 2003 年 1 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答案](1)是附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在 2 月 20 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3)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 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 2002 年 10 月成就,合同于 2002 年 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5 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 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为什么?请说明原因。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 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6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 2000 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 18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 1800 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简析】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 1800 元的西服款。7【例题 2】(单选):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乙,乙在未经甲同意下,擅自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丙,乙和丙的租赁合同为()A.无效合同B.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C.因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无效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题目解答
答案
【答案】:B试题解析:考点为合同效力的判定。乙在未经的同意下,擅自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丙,这种情况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这个合同就有效。8【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 9 万元,甲公司于 8 月 1 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 6 万元,余款于 10 月 15 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 2 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 6 万元。10 月 15 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正确答案』B9 案例: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10【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 5 万套、单价 100 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30 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 万元,乙公司应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 2 万套。(2)2001 年 12 月 10 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 200 万元,2002 年1 月 15 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 3 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 15 日内将余款 200 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 年 10 月 25 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 万元,乙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20 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 年12 月 5 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 200 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 2001 年 1 月 5 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 2002年 1 月 20 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 2002 年 2 月 1 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10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2)乙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20 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 丧失商业信誉;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公司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乙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根据《仲裁法》第 19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的时候解除。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 3 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2 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 100 万元货款。11【例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正确答案』C12【案情】:2003 年 3 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 6 万元。李某同意,双方于 3 月 13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 6 万元,从 3 月 23 日起,借期为 6 个月。3 月 23 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2003 年 9 月 23 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要求还款 6 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深圳打工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李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