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3、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健,32 岁,2005 年 1 月 30 日因回家探亲,乘坐由平顶山至郑州的长途客车,上车后不久,他发现一伙不法分子在车上明目张胆行窃,李健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在搏斗中被歹徒刺成重伤,虽经抢救,但仍落下残疾。有人认为,李健在回家探亲途中,应属于非工作时间,又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多管闲事,已丧失工作能力,理应该辞退。问题:(1)李健该不该被辞退 ?为什么 ?(2)李健的行为应属于什么性质?有权享受什么待遇?
3、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健,32 岁,2005 年 1 月 30 日因回家探亲,乘坐由平顶山至郑州的长途客车,上车后不久,他发现一伙不法分子在车上明目张胆行窃,李健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在搏斗中被歹徒刺成重伤,虽经抢救,但仍落下残疾。有人认为,李健在回家探亲途中,应属于非工作时间,又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多管闲事,已丧失工作能力,理应该辞退。问题:(1)李健该不该被辞退 ?为什么 ?(2)李健的行为应属于什么性质?有权享受什么待遇?
题目解答
答案
参考答案:(1)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李健,不应该被辞退。因为其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因公负伤致残并丧失工作能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执行职务,履行受法律的保护。 ”(2)李健的行为应属于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依法履行职责。 应有权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先优待。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规定,以及因公致残警察的抚恤待遇相关内容。
解题核心:
- 明确警察职责范围:即使在非工作时间,警察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仍需履行职责,该行为受法律保护。
- 区分行为性质与待遇:需判断李健的行为是否属于“因公负伤”,并对应法律规定的抚恤标准。
关键点:“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与“因公致残”是解题突破口,需结合法律条文明确界定。
第(1)题
核心判断:李健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 行为性质:李健在探亲途中发现盗窃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其挺身而出符合法律要求。
- 结果处理:因公负伤致残且丧失工作能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3条,不得因此辞退,应依法给予抚恤。
第(2)题
核心判断:行为性质与对应待遇标准。
- 行为性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履行职责,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 待遇依据:《人民警察法》第43条明确,此类情况应享受与因公致残现役军人相同的抚恤和优待,包括医疗保障、残疾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