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9年6月,某学校要聘用厨师为学生和教职工做饭,学校与该厨师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0天,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3小时,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除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福利待遇均不享受。一年后,原本的合同到期了,该学校与师傅又再次口头续约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2021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学校仍有意与师傅续签,但该厨师认为,学校在之前已经跟他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校则认为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的想法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2019年6月,某学校要聘用厨师为学生和教职工做饭,学校与该厨师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0天,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3小时,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除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福利待遇均不享受。一年后,原本的合同到期了,该学校与师傅又再次口头续约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2021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学校仍有意与师傅续签,但该厨师认为,学校在之前已经跟他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校则认为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校的想法正确吗?请说明理由。
题目解答
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本题中,学校与厨师签订的两次合同均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学校无需与厨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论:学校的想法正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14条限制,学校可继续签订非全日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