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 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 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 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 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题目解答
答案
C.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解析
本题考查质权的设立条件及间接占有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理解: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质权人可以通过委托他人占有质物的方式实现间接占有。若占有人系基于质权人的授权而占有,则该占有视为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仍可有效设立。
法律依据与关键分析
- 质权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交付包括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
- 间接占有的法律效果:若质权人通过委托他人占有质物,则受托人的占有视为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仍可成立。
- 本题事实:甲与乙签订质权合同,乙将红木交付给丙(甲的代理人)。此时,丙的占有系基于甲的授权,属于间接占有,质权应归属于甲。
选项辨析
- 选项C正确:丙的占有系甲授权的结果,甲通过间接占有取得质权。
- 选项B错误:丙仅为占有人,质权仍归属于甲。
- 选项D错误:法律允许质权人通过代理人占有质物,甲已取得质权。
- 选项A错误:题目未提及担保合同无效的事由,质权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