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A. 书证、物证B.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C.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D. 鉴定结论
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 书证、物证
B.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C.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D. 鉴定结论
题目解答
答案
ABC
A. 书证、物证
B.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C.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A. 书证、物证
B.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C.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证据类型的法定范围。关键知识点在于掌握《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需注意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区分(鉴定结论是旧法表述,现行法已改为鉴定意见)。选项中若出现旧法术语,需谨慎判断。
选项分析
A. 书证、物证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证(以其物理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均属于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类型。
B.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动态资料)与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形式信息)是独立的证据类型,现行法明确列举。
C.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第三人感知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自身陈述)均属于法定证据形式。
D.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旧《行政诉讼法》的表述,2017年修法后已改为鉴定意见。若选项未更新为“鉴定意见”,则该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