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42.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42.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题目解答
答案
42. (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
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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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不适当。
解析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规范。本题要求简述该原则的具体内容,需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 区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合理性原则更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具有适当性。
- 核心内容: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需避免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情形,如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等。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满足三个要件:
- 主体合法:行为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 内容合法:行为的具体决定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 程序合法:行为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若行政行为缺损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要件(如主体无权、程序违法),则该行为可被撤销。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即使行政行为形式上合法,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属于不合理:
- 显失公正:如处罚畸轻畸重、利益分配明显不公。
- 滥用职权:如以权谋私、反复无常。
- 考虑不相关因素:如将个人偏见作为决策依据。
- 违背客观规律:如忽视科学常识或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