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F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 )。A. E公司B. B公司C. C公司D. D公司
F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 )。
A. E公司
B. B公司
C. C公司
D. D公司
题目解答
答案
ABD
A. E公司
B. B公司
D. D公司
A. E公司
B. B公司
D. D公司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需明确票据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追索权的行使范围。
核心思路:
- 追索权的定义: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可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等追偿的权利。
- 关键点:确定票据流转链条中的“前手”范围,排除被除名或无过错的主体(如C公司)。
- 逻辑推导:根据题目隐含的票据流转顺序(E→B→C→D→F),F公司作为最终持票人,可向直接前手D及更前手B、E追索,但C公司因被除名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主张权利。若某背书人被除名(如C公司),则其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题目中的票据流转链条
假设票据流转顺序为:
E公司(出票人)→ B公司(第一背书人)→ C公司(第二背书人,被除名)→ D公司(第三背书人)→ F公司(持票人)
追索权的行使范围
- 直接前手:D公司(最后一手背书人)。
- 间接前手:B公司(第一背书人)、E公司(出票人)。
- 排除对象:C公司因被除名,不再承担票据责任,故不在追索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