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7月,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家住乙县的李老汉诉家住甲县儿子李小的赡养费纠纷。2011年8月,李小居住的乡镇划归丙县管辖。甲县人民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丙县法院。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丙县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 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C. 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 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E. 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011年7月,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家住乙县的李老汉诉家住甲县儿子李小的赡养费纠纷。2011年8月,李小居住的乡镇划归丙县管辖。甲县人民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丙县法院。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丙县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 B. 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 C. 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D. 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 E. 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题目解答
答案
BCD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及其在行政区划调整中的具体应用。
解题核心思路:
- 管辖恒定原则是关键: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行政区划等后续变化而改变。
- 管辖权归属需明确:甲县法院最初受理案件时已取得管辖权,行政区划调整不产生影响,因此甲县法院始终有管辖权,丙县法院无管辖权。
- 移送管辖的合法性:甲县法院错误认为管辖权丧失而移送,丙县法院应拒绝接受并退回。
破题关键点:
- 行政区划调整不影响已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 丙县法院无管辖权,不得通过移送方式取得管辖权。
选项分析
选项A:甲、丙县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错误。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甲县法院在2011年7月受理案件时已取得管辖权,行政区划调整至丙县不改变这一事实。丙县法院从未取得管辖权。
选项B: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正确。丙县法院未在案件受理时取得管辖权,后续行政区划调整也不赋予其管辖权。
选项C: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正确。甲县法院在管辖权未被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移送案件,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
选项D: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正确。丙县法院无管辖权,应直接退回案件,而非通过移送方式转移管辖权。
选项E: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错误。甲县法院最初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且管辖权因恒定原则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