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 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 6月1日至6月3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 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 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 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
题目解答
答案
[案例解析]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的2%。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规性问题,需结合结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招标流程各环节(招标文件出售、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评标方法、中标通知、分包单位指定、投标保证金退还、书面报告提交等)的具体规定进行逐一核查,识别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不妥之处详细解析:
- 停止出售招标文件时间过短:根据规定,招标文件出售至停止出售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5日。题目中6月1日至6月3日出售(仅3日),不符合要求。
- 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合理:投标有效期需覆盖评标、定标、签合同的时间,且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题目投标有效期至7月30日结束,7月8日确定中标,未满足时间要求。
- 投标保证金金额过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4000万元)的2%,即最高80万元,题目统一100万元超规。
- 评标中擅自修改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必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评标,不得中途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评标委员会按修改后方法评标:即使建设单位错误修改,评标委员会仍需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按原方法(综合评估法)评标,题目中评标委员会未拒绝,属于不当。
- 指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需由中标人A公司自主选择,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违规。
- 未同步通知未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需同时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题目7月15日发中标通知,7月28日才通知B、C,未同步。
- 投标保证金退还超时: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题目7月18日签合同,7月28日退还,超期。
- 书面报告提交超时:需自确定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题目7月8日确定,7月31日提交,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