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经批准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建或 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军事机关 ( )。 A. 政策支持或者经济补偿B. 政策支持或者经费补助C. 政府支持D. 经费补助
经批准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建或 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军事机关 ( )。
- A. 政策支持或者经济补偿
- B. 政策支持或者经费补助
- C. 政府支持
- D. 经费补助
题目解答
答案
因前款原因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军事机关政策支持或者经费补助。
将军事设施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拆除。
。
第四十条 军用机场、港口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用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战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
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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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事设施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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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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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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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军用机场、港口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用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战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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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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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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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条款的理解,核心在于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军事设施调整时的法律责任。关键点在于:
- 军事设施调整的条件:因军事任务调整、环境变化或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效能时,需按程序报批后拆除或改作民用。
- 地方人民政府的义务:当地方提出需求导致军事设施调整时,需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或经费补助,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 军事设施调整的程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需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后,方可拆除或改作民用。
- 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 提出需求时的补偿:地方人民政府因需求提出军事设施调整时,必须给予政策支持或经费补助(对应选项B)。
- 用地手续办理: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选项辨析:
- 选项B(政策支持或经费补助):符合法律中“经费补助”的表述,强调财政支持。
- 选项A(经济补偿):更偏向赔偿性质,与法律中“补助”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