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 (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北京),3 件货物 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 津时,使用卡车运输,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D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 (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北京),3 件货物 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 津时,使用卡车运输,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D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题目解答
答案
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 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 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 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 期间。所以应该赔偿。(2)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X178=USD3560o
解析
关键知识点:本题考查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及赔偿计算,需掌握《华沙公约》中关于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及责任限额的规定。
解题核心:
- 判断运输阶段:货物损坏是否发生在《华沙公约》定义的“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时间,不限于航空器上)。
- 确定赔偿依据:若属于航空运输期间,则承运人需赔偿;赔偿金额通常按每公斤责任限额计算,但需注意实际重量与计费重量的差异。
(1)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
运输性质判断
货物从新加坡到北京为航空运输,北京到天津的卡车运输属于中转环节。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保管货物的全部时间,无论运输方式(如卡车)。因此,卡车运输仍属于航空运输期间。
损失原因关联
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保管期间(中转运输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范围。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
(2) 赔偿金额计算
责任限额规定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0特别提款权(SDR)(约等价于USD20)。
计算依据
赔偿基于实际重量(178公斤,非计费重量206公斤),因此总赔偿金额为:
$20 \, \text{USD/kg} \times 178 \, \text{kg} = 3560 \, \text{U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