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3. 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时,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 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以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的等级作为 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
23. 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时,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 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以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的等级作为 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
题目解答
答案
错误
解析
本题考查对建筑结构鉴定中综合评级规则的理解。关键点在于明确不同子系统(如结构布置与支撑系统、围护结构与承重结构)的等级差异范围是否允许直接取其中一子系统的等级作为整体评定结果。需注意规范中可能要求更严格的等级一致性,而非仅允许相差一级。
根据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相关规范,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需满足以下原则:
- 子系统等级需高度一致:通常要求结构布置与支撑系统、围护结构与承重结构的评定等级必须相同(即相差0级),才能直接取其中一子系统的等级作为整体等级。
- 等级差异的处理:若子系统等级相差超过0级,需通过加权平均或其他综合方法确定最终等级,而非简单取其中一方。
题目中允许“相差不大于一级”时直接取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的等级,与规范要求的严格一致性矛盾,因此判断为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