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题目解答
答案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
第三,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第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
第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
第六,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解析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些原因中,合同是最常见的债的发生原因,而其他原因则涉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