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因分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分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题目解答
答案
错误
解析
关键知识点:本题考查《民法典》中关于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与分包人责任划分的理解。
核心思路:明确分包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而非直接作用于发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承包人需先行承担责任,发包人无需直接增付费用。
破题关键:区分“发包人自身原因”与“分包人过失”的法律后果,避免混淆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如变更计划、资料不准确等)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发包人需增付费用。
- 分包人行为的法律属性: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其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对分包工作的质量负责,分包人的过失视为承包人未尽管理义务的表现。
- 责任传导关系:若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问题,承包人应先行向勘察、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分包人追偿。发包人无需直接介入或增付费用。
结论:题目中将分包人过失直接对应发包人增付费用,混淆了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责任关系,因此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