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A、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B、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C、污染物排放口数里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D、新标准实施

题目解答
答案
ABC
A.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B.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C. 污染物排放口数里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A.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B.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C. 污染物排放口数里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形的理解,需区分“重新申请”与“变更”的适用条件。
解题核心思路:
- 明确重新申请的条件:当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发生重大变化(如新增项目、排放方式改变、排放量增加等),需重新申请。
- 区分变更情形: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变化时,属于许可证变更,无需重新申请。
- 关键判断点:选项中涉及新增排放行为、排放方式改变、排放量增加的属于重新申请,而新标准实施属于变更。
选项分析
选项A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新增或扩大排放行为会改变排污单位的排放特征,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必须与许可证规定相符,新增项目会导致上述要素变化。
选项B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
- 排放口位置、方式、去向的变化直接导致排污许可证原规定内容失效,需重新申请。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要求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必须与许可证一致。
选项C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 排放量、浓度、种类的增加属于排放强度的显著变化,需重新评估环境影响,必须重新申请。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量等要素必须符合许可证要求。
选项D
新标准实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变化属于许可证内容的调整,由审批部门直接变更,无需重新申请。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标准变化时审批部门可直接变更许可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