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题第1题.[背景资料]20XX年5月15日,施工方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会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轻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来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报失。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知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S03:2007)的检浏结果是:第15层、16层、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问题](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分析](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侧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第2题.[背景资料]20XX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问题](1) 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 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分析](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从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依据《建筑法》等定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第3题.[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约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对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问题](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三、案例题
第1题.[背景资料]20XX年5月15日,施工方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会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轻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来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报失。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知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S03:2007)的检浏结果是:第15层、16层、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
[问题]
(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
[分析]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
(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侧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
第2题.[背景资料]20XX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问题]
(1) 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 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
(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从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依据《建筑法》等定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第3题.[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约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对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
[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题目解答
答案
[解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是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坚持原则,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敦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第4题.[背景资料]20XX年6月5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约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且偷工减料。为此,制药公司曾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要求返工处理。施工单位只是口头上承诺,但没有实际行动。20XX年8月25日,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并作出了“关于江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工程质量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随机抽查,施工单位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
[问题]
(1)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解析]
(1)施工单位主要过错知下: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意识差,对施工质童没有认真负起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②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③施工单位对于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一直不做返修处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施工单位应作如下处理:根据《建筑法》第74条、《建设工程质童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