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重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4个。 A. 正确B. 错误
1、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重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4个。
- A. 正确
- 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16号文要求,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类户、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类户。
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类户除外。
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类户。
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类户除外。
解析
步骤 1:理解问题
问题询问的是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和重类户的数量限制是否为4个。
步骤 2:查找相关法规
根据16号文的要求,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和重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步骤 3:对比问题与法规
问题中提到的数量限制为4个,而法规中提到的数量限制为5个,因此问题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问题询问的是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和重类户的数量限制是否为4个。
步骤 2:查找相关法规
根据16号文的要求,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工类户和重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步骤 3:对比问题与法规
问题中提到的数量限制为4个,而法规中提到的数量限制为5个,因此问题中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