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未经公开招标,直接将当地两所较为薄弱的公办学校移交给一家民办教育集团承办,并规定对该校所有学生按市场价格收费。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做法( )。A. 合法,有利于促进学校本身的内涵发展B. 合法,有利于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共享C. 不合法,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D. 不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的原则要求
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未经公开招标,直接将当地两所较为薄弱的公办学校移交给一家民办教育集团承办,并规定对该校所有学生按市场价格收费。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做法( )。
A. 合法,有利于促进学校本身的内涵发展
B. 合法,有利于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共享
C. 不合法,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D. 不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规避公开招标的原则要求
题目解答
答案
C. 不合法,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析
本题考查对公办学校性质保护及教育行政管理程序的理解。关键点在于:
- 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可随意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办学校必须保持公益性,不得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或变相改变性质。
- 程序合法性:教育行政行为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未经公开招标可能违反程序要求,但本题核心问题在于公办学校性质的变更,而非招标程序。
选项C和D均涉及合法性判断,但需明确主要违法点是性质改变还是规避招标。题目中“按市场价格收费”暗示学校可能转为营利性,直接触犯公办学校性质保护条款,因此正确答案为C。
法律依据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明确:民办学校应具有公益性,公办学校移交民办集团若涉及收费性质改变,可能违反此规定。
选项辨析
- 选项C:直接指出“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
- 选项D:虽强调公开招标,但题目中“移交承办”行为本身已涉嫌性质变更,招标程序问题非核心违法点。
关键结论
教育行政部门将公办学校交由民办集团承办并按市场价格收费,实质上改变了公办学校的公益性,违反了法律对公办学校性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