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2岁的杨盼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残疾。入学时,学校工作人员看他走路一瘸一拐,便对他的父母说,学校不接收身体有残疾的学生,你们带他到特殊教育学校去吧。该校工作人员的做法( )。A. 不正确,杨盼能否入学应由校长决定B. 不正确,杨盼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C. 正确,特殊教育学校条件更加便利D. 正确,学校是开展普通教育的机构
12岁的杨盼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残疾。入学时,学校工作人员看他走路一瘸一拐,便对他的父母说,学校不接收身体有残疾的学生,你们带他到特殊教育学校去吧。该校工作人员的做法( )。
A. 不正确,杨盼能否入学应由校长决定
B. 不正确,杨盼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
C. 正确,特殊教育学校条件更加便利
D. 正确,学校是开展普通教育的机构
题目解答
答案
B. 不正确,杨盼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
解析
本题考查教育法律中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关键点在于理解融合教育原则,即普通学校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应予接收,而非直接拒绝或要求转入特殊教育学校。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内容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国家推进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选项分析
- 选项B正确:杨盼虽有残疾,但题目未提及其存在影响学习的其他障碍,应推定其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学校不得拒绝。
- 选项A错误:入学资格的决定权在法律,而非校长个人。
- 选项C、D错误:将残疾学生直接分流至特殊教育学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普通学校有优先接收义务。